北京晨报讯(记者 颜菲)谎称可以撤销公安部针对一外籍人员发布的红色通缉令,翟某以支付办事费用为名,先后两次骗取张某280万元。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翟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1万元。
据指控,翟某于2015年6月至7月间,谎称可以帮助张某的朋友撤销红色通缉令,以办事费用的名义,骗取张某支付给他280万元。同年10月12日,翟某被抓获归案,赃款已损失。
张某的证言显示,翟某声称他是给国家安全委员会的一个正部级领导服务,该领导是他大哥,与公安部部长、各局局长都很熟悉,协调将红色通缉令撤销没有问题。2015年6月期间,翟某向他索要了80万元的前期费用。同年7月13日,对方又以公安部马上就要召开联席会议为由,让他再次支付了200万元费用。
去年7月28日,翟某称,撤销红色通缉令之事已无可能,张某提出退款。翟某当时表示,要等公安部将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公函退回以后才可以办退款的事。从去年8月28日起,翟某便不再接张某的电话,发短信也不回复,张某于是报警。
庭审中,翟某否认诈骗,称涉案款项是向张某借的,与撤销红色通缉令一事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最终,一审判处翟某有期徒刑11年,罚金1.1万元并责令其退赔赃款发还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