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报讯(记者 颜斐)张某在担任中国航天科工飞航技术研究院物资部元器件保障中心主任助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一家公司增加询价机会、加快结款速度,收受好处费138万余元。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张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一审查明,2010至2013年间,张某在担任中国航天科工飞航技术研究院物资部元器件保障中心主任助理期间,接受西安某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的请托,利用负责进口元器件的采购、询价以及向供货商挂账结款等职务便利,帮助西安某公司增加询价机会、加快结款速度,收受黄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38万余元。今年1月26日,张某主动到中国航天科工飞航技术研究院纪委投案,并检举揭发了王某等人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有立功情节,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故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38万余元予以没收。
判决后,张某上诉至市二中院称,他具有重大立功情节,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判缓刑或判处更轻的刑罚。辩护人认为,张某具有自首、立功、退赃、悔罪、身患疾病等情节,且成立重大立功,请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市二中院认为,原判考虑张某自首、立功、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对其减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据此,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