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区长应诉 称被告主体不适格
北京晨报讯(记者 李傲)因对某项目《配套设施交付协议》中的相关内容有争议,认为约2500平方米设施房屋不属于移交的配套服务设施范围,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将朝阳区政府告上法庭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朝阳区区长王灏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据了解,这是市四中院审理的首例因房地产开发配套设施移交等问题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
2000年1月,原告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通过签订开发合同,以1.6亿元的价格有偿获得位于朝阳区一处80亩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而后,该公司与朝阳区八里庄街道办事处于2004年5月25日签订了《配套设施交付协议》,约定原告交付面积为3363.70平方米的配套服务设施。原告表示,在签订协议时收缴房屋依据的文件已经废止,而公司并不知情。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该项目只需无偿交付800多平方米的房屋,协议中2571.70平方米设施房屋不属于移交的配套服务设施范围,而应归原告某置业公司所有。
原告指出,八里庄街道办事处是被告朝阳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受被告委派与原告签订协议,且该协议是行政协议,原告交付配套服务设施的行为实质上是被告朝阳区政府的收缴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原告认为被告的收缴行为违法,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行为违法。同时,原告就被告的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朝阳区区长王灏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八里庄街道办事处作为第三人出庭。
被告区政府辩称,该案中八里庄街道办事处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而以朝阳区政府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而原告多次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均予以驳回也已说明《配套设施交付协议》具有合法性,且被告朝阳区政府未占有、使用房屋,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基本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相关规定,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第三人八里庄街道办事处辩称,涉案协议是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部分属于民事买卖行为,此合同是民事买卖合同,并不是行政协议。而且合同签订已有12年,办事处认为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此案未当庭宣判,仍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