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空管中心原局助受贿获刑

刘某利用担任民航局空管中心局长助理等职务便利,在办理申请航线审批、子女进民航局工作中找领导帮忙,先后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353万余元人民币及5万美元。

北京晨报讯(记者 黄晓宇)刘某利用担任民航局空管中心局长助理等职务便利,在办理申请航线审批、子女进民航局工作中找领导帮忙,先后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353万余元人民币及5万美元。近日,市三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4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3月至2010年3月,刘某利用担任民航局中南空管局财务处处长的便利条件,接受与上海航空公司有业务合作关系的吴某请托,通过民航中南管理局主管航线经营许可审批的副局长秦某,帮助上海航空公司违规获批广州-桂林往返、广州-张家界往返的临时航班,为此收受吴某给予的“奖励机票”共197.1万元人民币。

2010年2月,刘某利用其担任民航局中南空管局财务部部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某银行交通金融事业部广州分部执行总监李某的请托,将单位基本账户开设在该行,收受李某给予的84万元人民币。

2013年11月,刘某利用其担任民航局空管局局长助理的便利条件,接受姜某的请托,通过向民航局华北空管局局长助理张某打招呼,为姜某的外甥叶某入职民航局华北空管局提供帮助,为此收受姜某给予的20万元人民币。

2014年12月,刘某任职民航局空管局局长助理期间,接受李某明的请托,通过向分管财务工作的民航局华东空管局局长助理文某打招呼,为李某明的继女吴某入职民航局华东空管局提供帮助,为此收受李某明给予的5万美元。

此外,在2009年至2015年,刘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某会计师事务所承揽项目提供帮助,为此收受该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潘某给予的52万元人民币。

  根据检方出具的纪检部门的材料显示,刘某在“两规”措施期间主动交代组织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线索。法院认为,刘某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积极退缴赃款,认罪悔罪,因此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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