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高院称应通过审判监督等程序解决
因受贿4700余万元,铁道部运输局原局长张曙光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中包括一套为情妇罗菲购买的房产。此案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要求罗菲腾房,对方却提起执行异议,称房产是她名下的合法财产,现由父母居住,如执行父母将无家可归。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高院终审驳回罗菲的异议申请。
法院强执情妇提异议
2014年12月16日,市高院终审维持原判,铁道部运输局原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查,张曙光于2000年至2011年间,利用职务便利,直接或通过其情妇罗菲收受款物折合人民币4700余万元。
今年35岁的罗菲原是中国铁路文工团歌舞团歌唱演员,2015年4月因受贿157万余元终审获刑5年,目前在服刑中。
2015年1月20日,市二中院作出执行裁定,按照生效判决对张曙光的个人财产予以没收。根据判决书附上的清单,执行的房产包括罗菲名下位于海淀区蓝靛厂南路的一套房产。
同年12月11日,市二中院发出公告,称将对查封的涉案房屋进行评估、拍卖,责令房屋所有权人及占有人于今年1月11日前迁出,到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随后,罗菲提出执行异议,称购买该房屋的款项大部分属于其个人及父母,是其名下合法财产,故请求停止执行。
市高院驳回异议申请
市二中院认为,罗菲在张曙光受贿案中作为证人,明确表示张曙光给其280万元用于购买涉案房屋。此外,市二中院生效刑事判决已认定涉案房屋系涉案赃物,并判决予以变价,所得款予以没收。
后罗菲提起复议称,市二中院认定涉案房屋是张曙光案中被执行的财产是错误的。在张曙光案中,罗菲所称张曙光给其钱款数额的供述,不能相互印证,且现金非特定物,无证据证明罗菲用于买房的现金,就是张曙光给其的那笔特定的现金。即便要执行,也应当是追回钱款而非没收该套房屋。
此外,在罗菲受贿案中,市高院终审认定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到案。检方也并未指控罗菲名下的该套房产。作为独生子女,罗菲的父母不吝倾其所有积蓄、出资110余万元帮助女儿购买该套房屋,且一直居住在此,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则其父母在北京将没有地方居住。
市高院认为,罗菲认为刑事裁判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提出异议,实际上是对执行依据本身的异议,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等程序解决,最终驳回了罗菲的异议申请。
为追情妇刚提拔就受贿
2005年底,刚被提拔为铁道部运输局局长的张曙光结识比他小23岁的罗菲后即展开了追求。张曙光说,为了追求罗菲开销较大,感觉钱不够用。当时,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戈建鸣主动提出有事尽管找他。此后,他就打电话让戈建鸣准备200万元送到北京,其中七八十万元与罗菲一起用于各种开销,其余的钱加上他以前的一些钱,给罗菲买了套房子。此后,张曙光还找戈建鸣要过600万元,参评院士需要用钱就从里面拿,给罗菲花钱也从里面拿。
为了讨好张曙光,广州中车公司老板杨建宇先后给罗菲买过名表、名车,还让罗菲在他的企业里挂个虚职,担任企业宣传和形象策划,先后发给罗菲三四十万元“工资”,而罗菲没有去上过一天班。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