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原告证据不充分 判涉案房屋归被告所有
北京晨报讯(记者 颜斐)李某借朋友王某之名在京购买了一套房屋,待他本人具备购房资格要求对方过户时,却遭到拒绝。不仅如此,王某还反诉要求李某支付之前房屋的占有使用费。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通州法院一审判决李某败诉,之前他转给王某的80万元购房款属于双方债务债权关系。
2010年,河北籍男子李某欲在京购买一套商品房,但因不符合购买条件,便找到具有北京市户口的朋友王某。双方口头约定,李某以王某名义购买一套房屋,待李某社保基金缴满五年后,再将房屋转登记到李某名下。不久,李某将80万元购房款交给王某购买住房一套,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此后,李某将房屋装修后入住。
时至今年,李某在北京工作且缴纳社保已满五年,具有了在北京购买房屋的资质,便要求王某将上述房屋转登记到其名下,不料遭到拒绝。无奈之下,李某只得将王某告上法庭。
庭审中,李某主张诉争房屋系他本人以王某名义购买,并有银行转账记录佐证。但王某辩称,该房屋是自己向李某借钱购买,且房屋已经登记在自己名下,故房屋归其所有。此外,王某还提出反诉,要求李某尽快搬离诉争房屋,并要求王某支付自2010年到2016年间的占有使用费。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作为公示所有权的要件。因李某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其以王某名义购买,故认定该房屋是王某所购,判决房屋所有权归王某所有,所涉80万元系债务债权关系。
通州法院李春雨法官提醒说,“借名”买房有风险,若迫不得已需要借名,以此案为例,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尽量选择诚信之人,避免纠纷发生。第二,李某应要求王某以书面形式确认借名购买房屋的事实,并应与王某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房屋转登记的时间。第三,李某应保存好各种证据材料,如银行转账清单、王某收款单据等。第四,李某可与王某协商设定一个虚假的抵押权并进行抵押登记,以防王某中途转移房屋所有权。第五,李某应在符合转登记条件时尽快与王某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