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钱财及高尔夫俱乐部会籍等合360万元 回国接受谈话后案发
利用担任国电科环集团领导的职务便利,叶伟芳为企业在承揽工程、采购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不仅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钱财,还收受高尔夫俱乐部会籍,共计折合人民币360余万元。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法院近日以受贿罪判处叶伟芳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帮办事受贿360万
据一审法院认定,2003年10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叶伟芳利用其先后担任北京国电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某环保公司董事长许某的请托,为相关企业在承揽工程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
为此,叶伟芳先后4次收受许某给予的人民币260万元;2005年4月至2011年11月,叶伟芳收受许某为其在北京某高尔夫俱乐部办理入会支付的16.8万元及办理会员升级支付的10万元、收受许某为其妻在北京某高尔夫俱乐部办理入会支付的40万元,上述款项共计326.8万元。
2006年6月至2009年4月期间,叶伟芳利用其担任北京国电龙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接受南京一环保公司总经理徐某的请托,在工程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叶伟芳先后两次收受徐某给予的10万元。
2009年4月至2014年3月期间,叶伟芳利用其先后担任国电科环集团总经理、副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江苏一环保公司总经理张某等人的请托,在承揽多家下属单位工程项目、采购项目以及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问题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他人给予澳大利亚元2.5万元(折合人民币16万余元)及人民币10万元。综上,叶伟芳收受贿赂款、物共折合362万余元。
回国接受谈话案发
在案证据显示,叶伟芳现年64岁,案发是因中央巡视组通过国电集团工作人员通知包括其在内的国电科环集团历任领导接受例行谈话,叶伟芳才从澳大利亚回国。一审法院经审理,以受贿罪判处叶伟芳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一审宣判后,叶伟芳以其主动回国,如实向组织交代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等理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叶伟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一审法院根据叶伟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最终北京市高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