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报讯(记者 黄晓宇)丁某夫妻二人将所购单位公房出售给董先生,并约定产权证办好后再进行过户。可产权证下发后,二人拿出一份单位出具的公函,称涉诉房屋为政策性住房,禁止上市交易,并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购房合同无效。市一中院查明公函系伪造,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判决驳回二人的上诉。
据了解,丁某为北京铁路局职工,1993年承租了一套公房,并于2001年4月28日与北京铁路局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购买了该房屋。2007年6月2日,丁某与董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董先生以32万元购买该房屋。然而今年4月,丁某、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要求董先生返还房屋并支付2007年11月至2016年4月的房屋使用费30.6万元。
一审中,丁某、李某提交了北京铁路局的一份公函,内容为涉案房屋是该单位依据相关政策精神,以成本价格出售给丁某的已购公有住房。房屋若要上市,须经单位审核同意并放弃定向回购权的前置程序。但因丁某欲上市交易的对象非系统职工,经研究决定,不准予涉案房屋上市。
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李某、丁某的诉讼请求。二人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二审中,二人提交了一份北京铁路局的公函,以证明涉案房屋将被回购。但铁路客户服务中心当庭表示,该局对涉诉房屋不存在回购的事实。
市一中院审理认为,双方协议有效。诉讼中,丁某、李某提出北京铁路局表示回购该房屋,但其提交的证据是不真实的,法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二审法院对其进行训诫,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