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报讯(记者 颜斐)王某不顾保安劝阻推购物车上扶梯,结果购物车翻倒致同行的老伴李女士摔伤。认为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受伤,年近80岁的李女士将华堂洋华堂商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等共44万余元。一审被驳回后,李女士提出上诉,市二中院维持原判。
李女士诉称,2014年11月20日,她和老伴在被告华堂商场右安门店购物。在乘扶梯前,保安告知推车只能在地下一层用,不能推上去。她说东西很沉,拿不动,对方就默许了。于是,她和老伴把手推车推上了扶梯。当扶梯上到第三个台阶时,手推车滑下导致李女士摔伤。
李女士认为,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既没有张贴警示标志告知手推车不能上扶梯,服务人员也未协助她拿东西或告知危险不能推车上扶梯,且未及时按下电梯的停止按钮阻止危害发生,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华堂商场表示,当天原告老伴王某不听保安劝阻,强行将购物车推上扶梯后购物车翻倒。因王某挤压站在身后的原告,致原告摔倒。购物车翻倒后,保安第一时间上前救助,商场已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担责。商场还表示,如果扶梯运行过程中紧急制动,反而可能导致原告夫妇遭受更大伤害。且事发时扶梯上还有其他同行人员,紧急制动也可能导致其他人员受伤。
而商场提供的监控录像显示,情况与商场所说相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商场的电梯正常运行过程中,原告配偶未听从保安人员劝阻,将购物车推上电梯导致危险发生。保安人员在原告配偶摔倒时及时上前提供帮助,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在其配偶身后后翻摔伤的过程中,被告未实施侵权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一审驳回原告的起诉。判决后,原告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