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驾驶王先生的奔驰越野车出小区地下车库时,顶部撞到排烟管道通风口箱体底部,车辆被卡,直到一个月后障碍物排除才开出。事发后,王先生将小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65万余元。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一审认定地下车库的设计不符合规范,开发商应承担主要责任,而物业公司未尽提示阻止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王先生一审获赔修车费、车辆贬值损失和交通费共计9.7万余元。
车进库被卡顶部受损
2014年4月9日零时许,谢某驾驶王先生的奔驰小型越野车在位于朝阳区金都杭城小区地下车库行进过程中,车顶部与地下车库排烟管道通风口箱体底部相接触,车辆被卡,造成车顶部和排烟管道损坏。同年5月9日,在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排除障碍后,车辆才开出车库。据悉,王先生2013年7月31日购买此车,购车款为154万余元,车辆高1.977米。
因对事故责任存在争议,王先生将小区开发商北京浙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地下车库管理者浙江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谢某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王先生表示,地下车库设计本身就比较低,而排烟管道通风口箱体较低,致使该车在通过车库出口时被卡住,车顶及车天窗受损严重。为此,要求两被告支付车辆维修费三万余元,支付车辆维修期间2014年4月10日至同年7月13日的同款车的租车费用37万余元(按每天4000元计算),赔偿车辆贬值款25万元。
被告方称责任在司机
两被告认为,谢某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过于自信能够通过限高标志,在行进过程中撞到排烟管道,致使车辆和排烟管道均受损,故应当由其承担责任。如原告放弃要求谢某担责,应由原告自身承担责任。同时,该车并非营运车辆,故不认可原告主张的租车费。
谢某表示,停车场没有达到建委规定的高度。此外,其并未看到车库入口处有限高标识,车库入口处岗亭内的人员也未提示该车不能进入车库,故无过错。王先生表示不要求谢某承担责任,认为其无过错。
法院判开发商担主责
法院现场勘验看到,地下车库现场入口东侧,设有限高1.8米的标识,入口距离通往地下车库的通道约15米处上方墙体上也贴有该标识。排烟管道通风箱体最低点距离地面1.88米。
法院认为,根据建设部批准施行的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住宅设计规范》规定,地下室、半地下室作储藏间、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其净高不得低于2米;根据《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规定,汽车库内室内最小净高微型车、小型车为2.2米。
涉案小区地下车库内排烟管道通风箱体最低点距离地面仅为1.88米,地下车库的设计违反两规定,系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小区开发商应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在谢某开车驶入时未尽到提示阻止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谢某在地下车库入口旁及通道上方设有明显限高标识的情况下,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亦是导致事件发生的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鉴于原告不向谢某主张赔偿责任,法院不持异议。
考虑到车辆受损时购买年限未满一年,行驶里程相对较短且经过鉴定确有贬值损失,法院对该项损失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修车费一万八千余元,同时连带赔偿车辆贬值损失七万三千八百元以及交通费六千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