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报讯(记者 黄晓宇)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公司及个人介绍工程,朝阳区住建委原副主任祝某在10余年间,收取他人折合700余万元人民币的好处费。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祝某有期徒刑10年。
据了解,祝某曾任朝阳区建设委员会招投标合同管理科副科长、科长,朝阳区建设委员会委员、副主任等职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4年间,祝某先后利用担任朝阳区建设委员会招投标合同管理科副科长、科长,北京旭日建设工程监理中心法定代表人,朝阳区建委委员、副主任,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北京市朝阳华联装饰工程公司、北京长远视通科技有限公司、石某等单位和个人在获取建设项目、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
在此期间,祝某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和石某等人给予的人民币499万元、港元30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近200万元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15万余元。
一家建筑公司负责人张某作证称,他的公司没有相应资质,需要挂靠在其他公司名下才能承揽工程。为了揽下一个工程,张某多次给祝某行贿。张某回忆称,早在2000年,他就曾以过节名义送给祝某20万元现金,此后张某为了请求祝某“照应”,又送给祝某20万元。而在祝某担任北京旭日建设工程监理中心法定代表人期间,其介绍石某到公司工作。石某为表示感谢,则送给了祝某近40万元的购物卡。
在本案庭审时,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祝某表示不持异议。辩护人则认为,祝某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北京市三中院认为,祝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祝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依法从轻处罚。
故此,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祝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