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有坦白情节 但因索贿等未适用缓刑
北京晨报讯(记者 颜斐)59岁的马某利用担任通州区中医医院功能科主任及该院设备采购领导小组成员的职务便利,在所在科室购置医疗设备过程中,索取及收受医疗设备供应商钱款共计42万元。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通州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3年半,并处罚金20万元。
经查,2015年3月至今年1月,通州区中医医院功能科购置两台中高端彩色多普勒超声波诊断仪期间,时任该院功能科科长及医疗设备采购领导小组成员的马某,利用其职务便利,积极促成该院与北京某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购买两台美国医疗设备的销售合同。
其间,马某以借为名向该公司副总经理李某索要10万元,并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10万元。同年9月和10月份,马某又收受该公司销售人员黄某12万元,上述钱款用于赌博、购物、旅游等。
此外,通州区中医医院功能科与心内科共同购置一台便携式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期间,马某采用同样的方式,分三次收受另一家公司销售人员娄某10万元,后用于赌博、购物。今年3月8日,马某被查获归案。案发后,其家属代为退缴赃款42万元。
庭审中,马某对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马某认罪态度好,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另外受贿32万元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全部退赃,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马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马某受贿犯罪事实中有10万元具有索贿情节,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马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马某受贿数额巨大,且具有索贿、将部分赃款用于赌博挥霍等情节,不宜适用缓刑。
最终,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3年半,罚金20万元,已追缴违法所得42万元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