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报讯(记者 颜斐)李某等四人宣称购买磁疗产品可高额返利,以此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2300余万元,造成损失1990余万元。一审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获刑2年至5年后,两名被告人提出上诉。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四名被告人今年均年过六旬,年纪最大的已66岁。经查,自2009年起,尚某(已判刑)以北京三赢吉昌科技有限公司为依托,在北京、山东等地发展多家加盟分店,以经营磁疗产品为名,通过高额返利的方式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具体方式为每购买一单5500元的产品,以两个月为期限进行返款,第一个月返还3000元,第二个月返还2950元;加盟店每吸收一单,获利100元,整个资金运转均通过尚某名下的多个银行账户进行。
2010年三四月份,李某和任某某和任某伙同他人共同出资加盟了三赢吉昌公司,在房山区成立了北京三赢特约代理店131店,李某任该店店长。后三人通过上述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并将吸收的公众资金汇给三赢吉昌公司,从中收取店补、服务费等费用。
郭某在131店经营后期,负责接收投资款项并向三赢吉昌公司汇款,同时也介绍他人投资。截至2012年3月,李某等四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2300余万元,造成损失1990余万元。2014年4月19日,李某被抓,其余被告人后相继归案。
法院认为,李某等四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均应依法惩处。李某、任某某、任某系主犯,郭某系从犯,鉴于四被告人如实供述,均可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分别判处任某某、任某和郭某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和两年,均处罚金二十万元。后二审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