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的现代舞系学生梅梅在课间休息时,在同学的提议下练习从未做过的前空翻动作,结果导致面部着地,造成两颗门牙脱落和一颗牙齿磕断。事发后,她将学校告到通州法院,索赔11万余元。一审判决北京现代音乐研修学院承担三成责任、赔偿3万余元后,梅梅提出上诉。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二审维持了原判。
课间练舞磕掉门牙
2014年12月,梅梅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她是音乐学院2011级现代舞系学生。2013年11月14日下午的一个嘻哈街舞HIP-HOP课堂上,为了准备每年一届的艺术节,老师提议学生考虑一个三拍的动作。她在同学的提议下做了一个从未做过的前空翻动作,结果导致面部着地,造成两颗门牙脱落和一颗牙齿磕断,留下了较大后遗症,给其学习和生活造成了严重的不便。
梅梅认为,学校应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为此,起诉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1万余元。
被告音乐学院则表示,此事故发生在课间休息时间,不属于学校老师管理责任范围内。此外,原告本人及其另外一个同学彤彤(化名)擅自在课间休息时演示危险动作,当时其他同学都提示二人注意安全防范,但她们却无视提示且事发时均已接近成年人,对于动作的危害性应可以意识。原告不听劝阻擅自练习导致伤害,故其损害由彤彤及其监护人以及原告本人承担。且事发后,学校积极将原告送医并协助治疗,也尽到了相关的监管职责,故要求驳回起诉。
一审判决学校担责三成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本堂HIP-HOP课程尚未结束,原告在课间休息期间受伤,对于课堂上出现的练习行为,音乐学院的工作人员即授课教师应予以管理。音乐学院未能尽到充分的安全管理职责,故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赔偿责任。
而原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从事的行为的危险性和自身行为可能会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有一定的预见能力,在做动作时亦应小心谨慎。彤彤作为动作的发起人及参与人,亦应对可能会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有一定的预见能力。
综合考虑案件案情及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原因,一审判定原告、音乐学院和彤彤的责任比例为3:3:4。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最终,一审判决音乐学院赔偿原告共计三万一千余元。
二审认定同学有责不当
判决后,梅梅提出上诉。她认为,授课教师有充分的时间对学生们将要实施的危险动作加以阻止,正是由于音乐学院疏于管理未加阻止才导致事故发生,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彤彤未参加诉讼,一审判定对方承担40%的责任违反了法定程序。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音乐学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因彤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本案属于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原审法院直接认定其承担40%的赔偿责任有所不当。就原告受伤之事,其与彤彤之间如有争议可另行解决。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