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报讯(记者 颜斐)原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公安分局科技信息通信处处长田广茂,利用职务便利,分五次向一家公司索取共计102万元好处费。一审因受贿罪获刑7年后,他提起上诉,称有的钱用于单位福利,有的是个人借款,要求改判其无罪。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2000年起,田广茂任丰台分局科技信息通信处处长。2003年6月开始,田广茂负责与某通信公司签订项目合同,由该公司负责维护丰台分局公安专网光缆维护项目。一审查明,2007年至2012年,田广茂多次向这家公司总经理王某索要人民币共计102万元。2014年12月19日,田广茂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
田广茂曾供述,2007年上半年,他和北京市公安局信通处维护中心主任付某打电话,问王某公司能否给处里解决些困难,其实是他自己手头紧张。付某说王某人不错,有困难跟对方提。此后他分五次向王某索要102万元。不过,田广茂后又改称向王某索要的34万元是用于组织处里的活动,如外出、接待等,但未和同事说起钱的来源。另一笔34万元是朋友向他借款,他手头没钱,就向王某借。
一审法院认为, 田广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金额数额巨大。田广茂具有多次索贿情节,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故一审判处田广茂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一百零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后,田广茂上诉称,指控款项中有34万元用于单位福利,另有34万元属于借款等,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但二人之间没有书面借款凭据,在案并无证据证明田广茂在案发前有过还款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故不予认可。据此,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