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是新生入学季,也有很多应届毕业生徘徊在职场门外,等待一个合适的职业。不少毕业生为了能够早日就业,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不惜承受很多“不平等条约”。针对这一情况,一中院昨天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几类用人单位常用的伎俩,提示职场新鲜人们注意维护好个人的合法权益。
起诉案例
单位索户口违约金被驳
汪某于2011年入职某理财顾问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双方签订了《非京籍员工落户办理协议书》,载明该公司为汪某办理在京落户的手续等事宜,而汪某则需对公司有三年的服务期,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若非该公司原因,汪某提出中断终止劳动合同的,须向该公司支付补偿金三万元。2013年10月,汪某提出辞职后未再提供劳动,公司遂以汪某违反双方签订的落户协议为由要求汪某支付违约金三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非京籍员工落户办理协议书》关于汪某未履行完毕劳动合同应向该理财顾问公司支付三万元违约金的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故对该公司要求汪某支付三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只有在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专业技术培训、竞业限制、保守商业秘密等情形下才可以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解决落户后未履行完毕服务期约定违约金,是无效的,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官揭秘
三大问题菜鸟最易遭遇
法官发现,初入职人员劳动争议案件主要涉及三类。
1、错误地认为就业协议等同于劳动合同,有就业协议就不签订劳动合同了。
2、用人单位以解决户口、专项培训等为由与初入职人员违法约定服务期违约金或者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法定限额。
3、试用期用工不规范,滥用试用期制度。
两大建议避免劳动争议
针对职场新鲜人可能面临的会引发劳动争议的情况,一中院民六庭副庭长李军也提出几点建议。
1、要与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刚入职人员接到用人单位的签约通知后,应尽可能多地了解就业的法规和政策,查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认真审查协议书的内容。如果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拖延签订或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如果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员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以此为由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
2、不要混淆实习期、试用期、见习期。
与实习期、见习期不同,试用期是伴随劳动关系而生的一个概念,先有劳动合同后有试用期,当然,劳动合同中既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是为了给用人单位和初入职人员一个相互了解、考察、选择的过程。劳动合同中也不能只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以劳动合同期限为基础,试用期工资有最低标准,且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等。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压低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能因员工处在试用期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或提供其他劳动安全卫生保护。
北京晨报记者 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