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报讯(记者 颜斐)认为公司每个月都擅自从工资款中扣除1元募捐款,徐先生在离职后将原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返还6元募捐款。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由于被告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扣款行为经过徐先生本人同意,通州法院判决需返还6元。
徐先生2012年3月5日入职某日化公司担任操作工,后于去年3月27日离职。离职后,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但被驳回。不服该结果,徐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原单位支付其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6元,确认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无效,并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庭审中,被告公司提交了工资明细表以证明其不拖欠徐先生工资。该明细显示,徐先生每月有1元扣款发生。对此,公司解释称,每月1元费用系单位工会组织员工进行募捐活动,全体员工每月都捐款1元,之后由工会捐赠给红十字会用于公益事业。
但徐先生认为,公司擅自扣款属违法行为,坚持要求返还其募捐款6元。最终,因公司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每月扣除1元募捐款系经徐先生本人许可,法院判决支付徐先生工资差额6元。一审后,因法院驳回徐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他提起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通州法院的法官提示,捐款系个人自愿行为,用人单位在组织劳动者进行募捐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劳动者个人意愿,并明确捐款用途和目的,不宜采取在工资中统一进行划扣的方式开展募捐。如必须采取此种方式也应当在获得劳动者明确许可后进行募捐款项划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