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报讯(记者 颜斐)朝阳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原法定代表人、经理陈某,采取与相关业务单位串通的方式侵吞公款322万余元,并转入妻子银行账户用于消费。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一审因贪污罪获刑11年并处罚金22万余元后,陈某提出上诉。后市高院终审维持原判。
2007年1月,朝阳区总工会创办朝阳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陈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理。2010年6月至2014年9月期间,陈某利用职务便利,以虚构与西安温泉渡假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之间的业务等方式,侵吞公款共计322万余元,上述钱款均汇入其妻子银行账户并用于消费支出。去年4月2日,陈某被查获归案。案发后,其亲属退缴14.1万元。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1年,罚金22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322.48万元发还朝阳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宣判后,陈某提出上诉。
市高院查明,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公款非法占为己有的事实清楚。市高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据此,驳回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