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被控受贿1266万余元
北京晨报讯(记者 颜斐)北京市政府原副秘书长刘志,被控在13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岳某等4人在企业经营等方面牟利,并收受房产车辆和现金等财物共计1266余万元。昨天上午,刘志因涉嫌受贿罪在北京市二中院受审。
现年56岁的刘志(曾用名刘智),河南商城人,博士研究生学历,曾经担任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政府副秘书长等职务。
今年2月,北京市纪委发布十一届五次全会报告,公布了2015年北京反腐“成绩单”,报告“点名”通报了去年查处的部分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案件,其中包括北京市政府原副秘书长刘志。报告称,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刘志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之前作出的给予刘志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根据检方指控,刘志于2002年至2015年间,利用担任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政府副秘书长等职务便利,分别为岳某、董某、张某、张某龙在企业经营等方面牟取利益,于2004年至2015年间,多次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房产、车辆、现金等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66.4332万元。刘志于2015年8月18日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查获归案。
检方认为,刘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