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警务保障处长退赃获轻判

借单位换楼层贪污受贿31万元 二审改判4年 曾任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警务保障处处长的雷某,利用主管房屋租赁事宜的职务便利,贪污并受

借单位换楼层贪污受贿31万元 二审改判4年

曾任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警务保障处处长的雷某,利用主管房屋租赁事宜的职务便利,贪污并受贿共计31万元。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因二审期间全部退赃,市二中院撤销原判,雷某的刑期由一审的五年六个月改为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借职务便利捞钱31万

今年56岁的雷某捕前系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警务保障处资产及装备管理科调研员,此前任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警务保障处处长。

经查明,雷某于2012年至2013年间,利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警务保障处处长并主管房屋租赁事宜的职务便利,为房屋出租单位负责人张某在调换出租办公楼层、收取房屋租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取对方给予的钱款共计20万元。

此外,雷某于2012年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东城分局承租的办公楼层发生变化后,将张某退还东城分局的房屋租金11万元予以侵吞。2014年7月12日,雷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雷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雷某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应与受贿罪并罚。

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雷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两年,并处罚金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责令退赔11万元发还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对违法所得20万元予以追缴后没收。

二审期间退赃获改判

判决后,雷某向市二中院上诉称,其具有自首情节且31万元赃款均用于公务支出,故请求从轻处罚。二审期间,雷某通过其家属退缴全部赃款。

检方当庭提交了一份今年7月滕某出具的证言,显示2012年,原崇文公安分局幸福大街办公区租用的办公楼到期了,因当时两局合并,这部分工作由合并之后的东城分局装财处负责。当时的该处处长雷某找其请示,合同到期后是否继续租用,以及房主提出为方便管理和使用,将二层和四层置换。其根据当时的办公用房状况,同意继续租用和置换楼层。此后的手续都由雷某办理,对方未向其汇报过房主退还租金以及招待费的情况。

雷某辩解称,31万元赃款均用于公务支出,但市二中院查明缺乏事实依据而不予采信。同时,办案机关在雷某交代前已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故雷某不具有自首情节。

鉴于雷某在二审过程中当庭认罪,且通过其家属积极退缴涉案全部赃款,有一定悔罪表现,市二中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二审判决撤销原判,以受贿罪判处雷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在案扣押的31万元,其中11万元发还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余款予以没收。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