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旅游条例等法规
昨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北京市旅游条例(草案)》进行一审。条例草案规定,景区应当划定可以使用扩音设备的区域,使用扩音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此外,城乡居民可以利用城区传统院落、农村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等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民俗旅游经营活动。
关键词:一日游
个人不得擅自散发张贴广告
非法“一日游”是本市旅游市场的“痼疾顽症”,一直备受游客诟病。市法制办主任刘振刚表示,在“疏”的方面,条例草案规定,旅游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经营“一日游”产品旅行社的信息,供旅游者查询。交通部门应当统筹安排通往旅游景区的交通项目,合理布局旅游交通线路、中转站、旅游交通服务设置,为旅游者提供便捷的交通服务。
在“堵”的方面,条例草案规定,经营者在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电子行程单;旅游客运车辆具备相应资质,提供安全规范的客运服务。
在“执法”方面,围绕黑旅行社、黑车、黑广告等违法问题,强化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涂写、张贴一日游产品广告,违反规定将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旅行社未使用具有旅游客运资质的车辆提供服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网络旅游经营
搜索引擎虚假链接将被约谈
搜索“北青旅”,跳出七八个网站,让网友难辨真假,今后这种现象将大大减少。条例草案明确,搜索引擎服务经营单位拒不删除、断开虚假信息链接的,由旅游行政部门会同网信办部门约谈其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被约谈的信息,应当纳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统,旅游行政部门和网信部门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旅游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或者接受旅游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赔偿。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旅行社未在网站显著位置明示旅行社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经营范围和联系方式等信息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民俗旅游
城区传统院落可从事旅游经营
本市“北京人家”、农家乐等经营模式发展起步早、市场较大。依据现有法律规范,它既不能归类为旅馆业,也不能归类为餐馆业。条例草案明确,本市城乡居民可以利用城区传统院落、农村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等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民俗旅游经营活动。条例还鼓励经营者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为旅游者提供安全保障。
对利用胡同资源开展人力客运三轮车胡同游特许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新闻背景
去年旅游总人数达2.73亿人次
市法制办主任刘振刚表示,本市旅游立法起步较早,1999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并于2004年、2010年进行了两次修订。截至2015年底,全市等级景区227处,旅行社1602家,星级饭店554家,导游人员超3.9万人,乡村民俗旅游接待单位1.7万人。2015年,本市旅游总收入4607.1亿元,旅游总人数2.73亿人次。
目前,本市存在实际问题需要地方立法加以解决。旅游市场秩序方面,非法“一日游”屡禁不止,网络旅游经营、景区环境秩序、旅游投诉举报等问题需要规范。旅游公共服务方面,其定位和内容不明确,体系建设缺乏系统化。旅游执法方面,旅游活动覆盖多个行业,涉及多个部门监管职责,实践中存在执法职责不清,职能交叉等问题。
《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二审
仍将“霾”纳入气象灾害定义
昨天,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二审。草案修改稿中仍将“霾”纳入了气象灾害的定义,并提出建立巨灾情景模拟研究制度。
按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气象灾害”的定义被调整为“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和霾等造成人身财产、社会功能、生态环境等损害的事件”。市人大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安钢表示,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第二条将霾纳入了气象灾害的定义,草案修改稿中予以保留。
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气象灾害易发生区域也应当纳入禁止、限制建设地区进行管理,作为划定生态红线和城市增长边界的重要依据。修改稿中特别增加一款:气象灾害易发生区域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治需要纳入城乡规划中的禁止建设区域或者限制建设区域。
安钢表示,极端天气引发的重特大气象灾害,可能会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建议借鉴国内外经验,总结本市巨灾研究经验,建立重特大气象灾害情景模拟研究制度。条例草案增加一条:市政府应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应急、水务、科技等部门开展情景模拟研究,对重特大气象灾害发生的风险和应急能力进行评估,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急预案和防治措施等。
《全民健身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审议
学生体育锻炼每天1小时拟入法
昨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拟立法确保学生每天在校1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和活动质量。
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委员会主任委员孙世超表示,虽然国家和本市政策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体育锻炼时间、强度和难度有所明确,但普遍存在简化运动项目、降低运动强度和难度的现象。修改稿规定,学校课外体育活动应当坚持群体活动与运动竞赛相协调,与体育课程教学相衔接,确保学生每天在校1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和活动质量。同时,把学校体育工作列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业绩考核评价指标,加强统筹协调。
针对目前居住区体育设施的现状,此次修订草案修改稿指出,由国家投资建设产权属于国家的居住区体育设施,应由政府管理,也可委托其他部门代管,但应该实行免费或低价开放。此外,按照规定建设的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属于业主共同所有,应当全面免费向业主开放。
修订草案修改稿提出,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中小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工作由政府负责组织。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开放体育设施的中小学校办理责任保险、提供经费支持和其他必要的帮助。
《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政府规章满两年 继续施行须立法
昨日,《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规定,政府规章实施满两年后,必须要提请人大立法,使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后方可继续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主任李小娟表示,《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自2001年通过实施,距今已经施行了15年。如今,现行条例的制度设计与新形势的要求已不相适应,与立法的诸多要求不相适应,亟待修订。
修订草案还增加了政府规章满两年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的规定。明确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先制定规章,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对规章的执行情况适时进行评估。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期间,该行政措施可以继续实施。
修订草案增加了召开论证会和听证会的程序规定。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大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北京晨报记者 张璐